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guī)范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guī)、文件,按照《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科發(fā)傳播字〔2015〕7 號)要求,結合廣州地化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廣州地化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gu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單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huán)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廣州地化所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開規(guī)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ǘV州地化所基本情況、機構設置、規(guī)章制度、發(fā)展規(guī)劃、工作進展等信息;
?。ㄈ┓?、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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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婕翱蒲忻孛堋⒐ぷ髅孛芎蛡€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應在所主管領導的指導下,在分管領導的協(xié)同下開展工作,綜合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信息公開的日常協(xié)調和組織實施。
第九條 機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span>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ǘM訂本單位信息公開的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ㄈ┙M織編制并及時更新本單位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ㄋ模┙M織協(xié)調本單位各處室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運行;
?。┙邮懿⑻幚砉?、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ㄆ撸┩瓿膳c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廣州地化所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十二條 廣州地化所保密辦公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總體指導各部門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jù)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廣州地化所網(wǎng)站“信息公開”頻道或其他欄目相關內容;
(二)新聞發(fā)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ㄈ﹫罂?、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新聞媒體;
?。ㄋ模┬畔⒐鏅?、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各部門應維護好職責范圍所對應的“信息公開”頻道。
第十四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向廣州地化所申請獲取有關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暾埲说男彰蛎Q、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五條內部公開的信息只能在研究所內部網(wǎng)絡上公布,不得在公開平臺上發(fā)布。
第十六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申請獲取有關信息。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及時予以答復或將申請轉有關部門或處室進行答復。
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廣州地化所業(yè)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信息公開時間:原則上要求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或處室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廣州地化所信息公開工作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可向中國科學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監(jiān)察審部門投訴。
投訴電話:020-85290223
通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科華街511號
郵政編碼:510640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廣州地化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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